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加強生產設備和防護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2)建議用人單位做好間中通風設施及防塵防毒設施的維護,加強車間內的空氣流通以減少錫焊區域內毒物濃度。 2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每年應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全部接害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以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具體檢查項目及周期詳見附件八; (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3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 (3)用人單位應增加員工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檢查與考核制度。 4職業病危害告知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告知,需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在現場設置的告知卡中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在廠區中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公告欄中需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5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再教育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勞動者初次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少于4學時)。 6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按照制度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做好記錄;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和化學品急性中毒應急演練等。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 5 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